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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發證

一技在身,再造人生

注意事項

壹、報名程序重點說明

一、簡章及報名書表販售地點及期間:

() 販售地點:至全國之  7-11  超商或即測即評及發證承辦單位等通路購買(逕至網站查詢,網址 https://etest.wdasec.gov.tw/),另大量需求者,請逕洽有限責任台灣省臺中區機關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04-22542837 10、傳真 04-22544084)

(二) 販售期間:自即日起至 109 10 15 日止

二、報名資料準備:

(一) 報名表正表及副表各欄位請以正楷詳細填寫並貼妥身分證影本及 2 年內 1 吋彩色正面半身脫帽照片一式 2 張(素色背景,不得使用生活照),字跡勿潦草,所留資料必須正確(如有塗改須請簽名或蓋章),以免造成資料建檔錯誤;若報檢人填寫或委託他人填寫之資料不實,而造成個人權益損失者,請自行負責。

(二) 報名所需資格證件請詳閱簡章內容,並檢附所需資格證件影本,報名資料(含相關資格證件)若不齊全,現場將不受理報名亦不保留名額。另申請免試學科或免試術科者,請檢附符合技術士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0 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17 條等相關規定之免試學科證明文件或 106107108109 年度已取得術科及格成績單(成績單影本需記載分數或及格文字,若成績單遺失者,得自行於技檢中心網站(https://www.wdasec.gov.tw)首頁\資訊查詢\成績查詢\列印),不須檢附資格證件。

(三) 身心障礙者或持有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鑑定結果函文者等需提供協助者、與特定對象、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之勞工申請補助報名費者,請另填申請書;報名時未檢附申請書者,不得事後申請。

三、報名地點、方式及日期:

(一)地點:即測即評及發證各承辦單位(請參閱 P.15)。

(二)方式:現場報名為原則並以現金繳納報名費用,親自或可委託他人代為報名,1 人至多可代理 10人報名,惟承辦單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請隨時至承辦單位網站查詢)。

(三)日期:報名後依承辦單位發出之准考證上載明之測試日期為準,報檢人不得指定及變更日期。 

 

四、辦理職類與收費標準:(請參閱 P.87)。 

五、報檢資格及相關文件(除專案許可、大陸地區配偶、大陸學位生或依規定申請長期探親且具有學籍者外,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報檢):

(一) 報檢資格(請參閱 P.97),若有更改以技檢中心網站(https://www.wdasec.gov.tw)最新公告為主。

(二) 報檢年齡認定:以出生日起計算至報檢單位簡章公告之該梯次「學術科測試及發證時程(起)」之日期為止。

() 報檢資格日期之計算:計算至報名受理當日為止。

() 相關文件:

1.報檢資格證件均繳交影本(不驗正本),報檢所檢附之報檢資格證明文件經查明有偽造或變造情事者,需自負法律責任。

 

2.報檢申請免試學科或免試術科者,請檢附符合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0 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17 條等相關規定之免試學科證明文件106107108109 年度已取得術科及格成績單影本(成績單影本需記載分數或及格文字,若成績單遺失者,得自行於技檢中心網(https://www.wdasec.gov.tw)首頁\資訊查詢\成績查詢\列印),不須檢附資格證件

3.報檢時檢附 109 年度同職類同級別不及格成績單者,報名表得免附報檢資格證件

4.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向受理報名單位辦理補助申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部分,請依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規定辦理 (請參閱 P.103)。

5.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之勞工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向受理報名單位辦理補助申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部分,請依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之勞工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辦理(請參閱附件 23)。 

六、資格審查結果:

() 資格符合者:於測試日起始日前 14 日(不含測試當天,但含例假日)尚未收到准考證者,請務必與承辦單位聯繫。如未來電查詢致未應檢,由報檢人自行負責。

() 資格審查不符者:報檢人資料經審查如須補繳報名費用或相關證明文件,承辦單位將以電話或簡訊或電子郵件或書面擇一通知(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或書面方式通知者,視為完成通知)。報檢人應確保所提供之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等通訊資料正確無誤且可正常使用,以備承辦單位通知,並適時查閱承辦單位之通知。報檢人接獲承辦單位補件通知,應於通知限定之期日內補齊,逾時仍未補齊費用或文件者,逕予退件。報檢人未收到補件通知之原因,不可歸責於承辦單位,致補件逾期者,逕予退件,報檢人不得異議。資格審查不符(含申請特定對象補助)者, 報名表及相關資格證件(含影本)由承辦單位備查不退回,本年度結束後逕行銷毀。

() 符合特定對象或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之勞工,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若經審查不符規定時,應依程序補繳報名費,未依程序補繳費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不得參加測試。

七、身心障礙者或持有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鑑定結果函文者,於測試時需要特殊協助,應於報名時繳驗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鑑定結果函文影本提出申請,並填寫「身心障礙者或符合特殊教育法第  3  條障礙類別者協助申請表(附件 6)」,以免權益受損。(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鑑定結果函文者,於報名時提出申請者,一律准予學科延長測試時間 20 分鐘,術科延長測試時間百分之二十。)

八、應檢人對於學、術科測試成績有異議者,得於成績單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承辦單位申請成績複查,逾期不受理。應檢人若於測試當日簽領成績單,當日僅能向辦理單位申請複查作業,複查結果將另日通知。應檢人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答案卷()及評審表、提供各細項分數或術科測試試題之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題庫命製人員、監評人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第一項學、術科測試成績複查,各以 1 為限。

九、 參加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定測試結束後,學、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取得發證資格者,現場繳交證照費新臺幣 160 元,因承辦單位尚需完成相關程序,所需作業時間依當日人數及資訊系統傳輸是否順暢而有所不同。請斟酌個人當日時間狀況,無法於現場等候技術士證者,請主動告知承辦單位另行寄送;擬於現場等候技術士證者,請依承辦單位指引至休息區耐心等候,俟完成程序即可取得技術士證。